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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道路法》和國家標準《道路交通標志和標志》規(guī)定,在需要高度限制的地方應當有明顯的限高標志,但對限高架的位置和高度沒有具體規(guī)定。在限高架顏色、材料等方面也沒有相關的統(tǒng)一標準。因此,限高架風格雜亂無章,高低不一,標準不同,給安全帶來了巨大的隱患。特別是,沒有關于限制高度的標準,各地的實施情況各不相同,由此產生的安全問題更加突出。
1、設置醒目的警告標志。安裝“限高架”后,應按照規(guī)定設置“限制高度”禁令標志,制作“限制高度”禁令標志時可根據(jù)速度等實際情況,制作圓形外徑為60cm、80cm、100cm等不同尺寸的標志。在限界處的適當位置設置相應的指示牌,以便運載高度超過標志所指示的高度的車輛能夠提前繞行。
2、明確限高架的管理部門。目前,我國公路管理的主體是多元化的,包括公路、市政、林業(yè)、水利和鄉(xiāng)鎮(zhèn)政府管理農村公路,導致了限高架管理主體的不同,混亂無序。因此,要理順公路管理主體,明確限高架主管部門,從源頭上實行統(tǒng)一監(jiān)督管理,在各區(qū)、縣的管理中建立相應的限高架監(jiān)督管理機構。
3、限高警示標志+智能報警器。當超高車輛進入有限路段時,智能報警器會自動發(fā)出報警信號,以便駕駛員及時發(fā)現(xiàn)并采取有效措施。
法律依據(jù):
《公路法》第二十六條D一款“公路建設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?!?/p>
《公路工程技術標準》(JTG B01)3.6.1條規(guī)定“一條公路應采用同一凈高。高速公路、一級公路、二級公路的凈高應為5.00m;三級公路、四級公路的凈高應為4.50m?!?/p>
在這個高度內,不允許有任何障礙物,包括交通標志、限高架都不行。如果有,說明這條公路是不合格的。不合格的公路不能交付使用。如果交付使用了,那么就是違法的。如果設置了限高架造成了車輛和人身損害,那么設計、建設、驗收單位是要承擔責任的。